乔丹体育诉美国乔丹案后续:律师函引发争议,诉讼余波未平

  • 时间:2024-09-05 21:47:14|
  • 来源:看球直播

IT时报网 2017.07.2014:23

美国篮球巨星乔丹_美国篮球乔丹资料_美国兰球名星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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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诉讼也是2012年诉讼的后续。

据北京法院网报道,2017年2月9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美国人乔丹)授权方达北京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部发出律师函。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之所以将美国乔丹公司告上法庭,是因为其认为美国乔丹公司委托的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未对诉讼的整体情况进行说明,隐瞒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作出的不利的裁判结果,使人误认为我公司所有商标均被裁定撤销以及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上的使用将对全运会造成不利影响。该律师函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内容,构成严重误导,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要理解这封律师函,还得从2012年乔丹兄弟俩在中国和美国的诉讼说起。

2012年2月,乔丹公司因使用乔丹品牌而被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

迈克尔·乔丹表示:“无论是作为职业篮球运动员还是在商业领域,我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来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我为以我的名字和形象命名的运动鞋和服装品牌感到自豪。”

“这次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保护我的姓名权。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我计划利用从诉讼中获得的任何经济赔偿来发展中国的篮球运动。”

然而最终美国人乔丹并没有获得自己想象中的胜利。

中国的乔丹不是软柿子

庭审中,乔丹公司列举了自己的广告宣传、商业运作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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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美国篮球巨星乔丹,自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18日,乔丹在广告、体育赞助、公益事业等方面共计花费5317万元人民币,2010年,乔丹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广告金额就接近7000万元人民币。

乔丹还提交了其在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700多家经销商的具体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此外,乔丹公司还提供了乔丹公司曾在美国NBA做过广告以及迈克尔·乔丹的队友曾使用过乔丹公司产品的证据,以证明迈克尔·乔丹早就知道乔丹公司商标的存在,本案争议中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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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乔丹公司商标问题,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14)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4号《关于“乔丹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制的专业篮球运动装备及图形”商标纠纷的决定》:

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为运球人形剪影,动作形象较为普通,无特定指向性,难以确定图形与迈克尔·乔丹一一对应,且指向迈克尔·乔丹为公众普遍认知,因此迈克尔·乔丹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肖像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篮球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但诉争商标中的“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字样存在一定区别美国篮球巨星乔丹,且“乔丹”是英美两国常见的姓氏,难以认定其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天然的对应关系。

一审判决中,美国人乔丹没有获​​得想象中的经济赔偿,也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美国乔丹再次上诉,但中国乔丹仍保留商标

迈克尔·乔丹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肖像权,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得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本案涉案情形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适用条件,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

迈克尔·乔丹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及裁定。

美国乔丹公司虽然提交了较多的证据,但均无法直接证明乔丹公司侵犯了其权利。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

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均属于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具体到本案中,即便“乔丹”在中文中译为“迈克尔·乔丹”,但争议商标中的“乔丹”并非唯一对应“乔丹”,且“乔丹”是美国常见的姓氏而非名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确指“乔丹”和“迈克尔·乔丹”,因此迈克尔·乔丹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姓名权的依据不足。

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身权利。肖像应当清晰反映人物的主要特征,或至少清晰到相关公众能够大致识别该肖像为肖像权人。本案中,系争商标图形部分的人物形象为阴影图案,未能清晰反映人物面部特征,相关公众难以识别系争商标中的人物形象为迈克尔·乔丹。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迈克尔·乔丹承担(均已缴纳)。

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次,美国乔丹出手,中国乔丹予以反击。

对于2017年乔丹侵权事件,乔丹体育公司在起诉书中指出,美国律师函中含有大量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最高法院裁定不一致的内容,曲解了最高法院裁定的内容并让人误以为这是法院判决。同时,对公司进行了大量贬损性评论甚至恶意诽谤,损害了公司声誉。

乔丹体育公司认为,上述声明取代概念美国篮球巨星乔丹,严重误导第三人,缺乏一个法律服务机构应有的专业素养和严谨性,违反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准则》第6号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权,破坏了公司与第三人的法律合作关系,侵犯了合法权益。

乔丹体育公司认为,律师函发出后,有第三人关注并询问相关事项,致使公司社会评价下降,损失巨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乔丹公司、方大北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回上述律师函、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

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编辑/杨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