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篮球协会规范篮球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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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篮协字[2018]5号

南宁市篮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篮球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篮球比赛裁判员技术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裁判员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篮球竞赛规则》《广西篮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则(暂行)》、《广西篮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实施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南宁市篮球协会(以下简称“市篮协”)。

第二条 裁判员应当坚持“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准确执法”的原则,为参赛队伍提供公平的比赛环境,保证比赛公平、公正、稳定、有序。

第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技术代表的技术级别分为国际级和国家级。 对篮球事业长期做出贡献的裁判员,将被授予名誉裁判员称号。 获得国际篮球联合会(以下简称FIBA)相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的人员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包括国际级技术代表和国际三人篮球裁判员)。

第四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篮球协会在广西篮球协会、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发证、训练、考核、报名、选拔、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该地区的篮球裁判员。 具体负责对两名裁判员的监督管理。 三级裁判员认证等管理工作,为三级裁判员认证等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国家级裁判员和一级裁判员的管理,按照中国篮球协会、广西篮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广西篮球协会批准认证,市篮球协会负责本地区篮球项目二级以下(含二级)裁判员资格认证管理。 可以对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级别进行评审,并有权向一级推荐参赛者。 三级裁判员晋级考试; 承担县(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三级裁判员资格认定职责的县(区)篮球协会可以负责本县(区)三级裁判员资格证的管理工作。 市篮球协会负责三级裁判员证书的管理和颁发。

第七条 市篮球协会负责普通高等学校二级、三级篮球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区)篮球协会组织不完善的,由相应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广西篮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和《南宁市篮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执行《实施细则(试行)》负责县(区)篮球裁判员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九条 市篮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判委员会)是市篮球协会的专门机构。 在市篮球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篮球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和处罚工作。 等待管理工作。

第十条 裁军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裁军委员会由主席、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分配委员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国家级裁判员和各县(区)篮球协会推荐的一级裁判员组成。 分配委员会每位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 裁军委员会负责市篮球协会裁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市篮球协会竞赛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裁委会候选人由各县(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同级篮球协会按照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原则上每单位1人),经市篮球协会审核批准。 裁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篮协提名推荐。 候选人须经新一届裁军审议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生效。 裁军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市篮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裁军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现任裁军委员会委员若未满一届年龄(篮协专职委员及顾问团成员不受年龄限制),将不参加下一周期裁军委员会改选。 受到各级篮球协会公开处罚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裁委会委员。

第十三条 裁军委员会下设培训考核组和顾问组,成员由市篮协指定。 具体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规划; 制定裁判管理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组织裁判员培训和考核;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注册; 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执行中国篮球竞赛规则和篮球协会批准的裁判法以及国际篮联最新规则解释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县(区)篮球协会或者开展三级裁判员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的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不少于2名一级以上委员组成。 (含以上)裁判员及二级裁判员若干名。 委员会应当将三级裁判员资格认证章程、组织名单和实施办法报市篮球协会备案后,方可进行三级裁判员资格认证。 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县(区)篮球协会委员会负责注册裁判员的管理、选拔、考核、培训等工作。 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或者参加中国篮球协会和地方篮球协会组织的裁判班、培训班、考察学习时,视为出差,享受相应待遇。 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的表现是所在单位和当地篮球协会(分配委员会)评价裁判员工作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

第十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考核的内容为:比赛规则、裁判方法和现场裁判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考核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能基本掌握和使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方法,并经过培训(20小时以上)的中国公民。 )并通过考核。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水平资格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担任三级篮球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并正确使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方法,并经过培训(20小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水平资格标准:有自治区级体育比赛裁判经历,担任二级篮球裁判员二年,能够掌握并准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判罚方法,并经过培训(20学分或以上)并通过考试。 具体考核标准参见《广西篮协篮球裁判员晋级考试及复试实施细则》。

篮球裁判员具有相当水平的裁判理论和执法区域篮球比赛的经验,担任二级篮球裁判员两年以上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并符合广西篮协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条件,由广西篮球协会选拔和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向广西篮协申请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项目对裁判员技术水平进行认证。

第二十一条 市篮球协会根据裁判员认证条件,组织二级裁判员技术水平考核和认证。 每年不定期举办一到两次二级裁判员晋级考核培训班,考试合格者授予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级裁判员注册程序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注册由县(区)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裁判员认证条件的县(区)篮球协会,不得对相应级别的裁判员进行技术资格认证。

第二十三条 相应级别的裁判员经考核和资格认证并进入各级篮球协会或者体育行政部门篮球裁判员管理数据库的,方可颁发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县(区)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篮球裁判员等级资格证书可以向市篮球协会申请并领取。 资格证书制作费由市篮协收取。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二级以下(含二级)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 市篮球协会每两年进行一次注册工作。 只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二级裁判员,才可以担任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篮协、自治区直属单位、市直属单位、系统、行业等各类裁判员的裁判工作。比赛。 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二级裁判员名单由市篮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必须服从当地体育局行政部门和篮球协会的领导,并在当地注册。 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报广西篮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注册单位应当按照市篮球协会颁布的注册管理规定进行注册。 一级篮球裁判员在广西篮球协会数据库注册,二级篮球裁判员在市篮球协会数据库注册,三级篮球裁判员在县(区)篮球协会数据库注册或政府体育行政部门。 。 裁判员因工作调动,应当变更注册单位,并向市篮球协会、县(区)篮球协会或者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比赛规则、篮球规则和裁判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市篮球协会根据年度比赛计划和报名情况,选派技术代表、裁判员、裁判员参加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篮球协会、自治区直属单位、市直属单位参加的比赛。单位、系统、行业等各类竞赛工作。 裁判员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裁判员的选拔和监督按照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市篮球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应邀参加非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体育局等组织的跨地区、跨行业赛事的裁判,必须报市篮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备案。和市篮球协会。

第三十条 市篮球协会委员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裁判员培训班,对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进行培训和理论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篮协有计划地邀请广西篮协裁判委员会成员来校讲学、举办培训班,传授裁判经验。 对于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员和参加CBA、WCBA、NBL联赛的裁判员,市篮协将安排上述比赛的优秀裁判员在全市裁判会上作专题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篮球协会或者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开展本地区三级裁判员的培训。

第五章 退休裁判员和名誉裁判员

第三十三条 年满55周岁的裁判员不再担任现场裁判员。 因工作需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一级裁判员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8周岁。 一级裁判员退休后,可以申请参加自治区级技术代表工作。 自治区级技术代表退休年龄为65岁,国家级技术代表退休年龄为68岁。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相应级别的篮球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同级裁军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不良现象;

(四)参加篮球比赛享受相关待遇;

(五)对有关处罚决定有权提出上诉。

第三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二)积极学习、研究并熟练运用篮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三)积极参加训练,服从和指导其他裁判员的训练;

(四)主动承担和参加各项裁判任务;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调查;

(六)积极服从管理,参加相应技术级别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级裁判比赛。 市篮球协会和各县(区)篮球协会或者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能力培训。 对业绩突出、专业技术突出的一级裁判员,要给予表彰、奖励,推荐广西篮协重点使用。 成绩良好、工作表现优异,符合报考一级裁判员条件的二级裁判员,推荐参加本地区一级裁判员比赛。 一级裁判员晋级考核。 三级裁判员的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县(区)篮球协会或者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举办的各类比赛,按照竞赛规程中“体育道德奖裁判员”的选拔要求,严格按照相关选拔条件和要求,按照10名的标准选拔体育道德奖裁判员。占裁判人数的%。 。

第三十八条 市篮球协会委员会将在年度总结大会或者培训班上表彰优秀裁判员。

第三十九条 对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者表现不佳的,当地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篮球协会可以给予批评或者警告,并将情况报告市篮球协会。供记录。 情节严重的,市篮协将提交广西篮协仲裁委员会处理。 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者表现不佳的二级、三级裁判员,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篮球协会可以给予批评、警告。 情况严重的,将提交市篮协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十条 对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处罚包括:警告、取消多场比赛裁判资格、取消裁判资格6个月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资格、终身禁赛裁判等。

市篮球协会和各县(区)篮球协会负责对本级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篮球协会不健全的,当地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市篮球协会提出处罚意见,市篮球协会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时不遵守赛区纪律的; 经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认定,现场执法有明显遗漏或者误判的。

(二)取消某些比赛裁判员资格: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工作存在明显误判、遗漏等重大失误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赛场内饮酒、寻衅滋事等违纪行为的; 在同一场比赛中已经受到一次警告的裁判。

(三)裁判员取消资格6个月至2年:经分配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多次出现明显误判、遗漏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资格:裁军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作出明显反判、错判、漏判等重大错误,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五)撤销技术资格:市篮协认定存在收发财物等违法行为,或者认定存在反判异常、误判、遗漏等多项重大错误的,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六)裁判员资格终身禁入:经券商检查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发现参与比赛造假、黑箱交易、操纵比赛等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篮球协会应当根据《南宁市体育比赛裁判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分发和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篮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