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篮球协会规范篮球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

  • 时间:2024-05-05 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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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篮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篮球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篮球比赛裁判员技术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裁判员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篮球竞赛条例》《广西篮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则(暂行)》、《广西篮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实施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桂林市篮球协会(以下简称“桂林市篮协”)。

第二条 裁判员应当坚持“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准确执法”的原则,为参赛队伍提供公平的比赛环境,保证比赛公平、公正、稳定、有序。

第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技术代表的技术级别分为国际级和国家级。 对篮球事业长期做出贡献的裁判员,将被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获得国际篮球联合会(以下简称FIBA)相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的人员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包括国际级技术代表和国际三人篮球裁判员)。

第四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篮球协会在广西篮球协会、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发证、训练、考核、报名、选拔、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该地区的篮球裁判员。 具体负责对两名裁判员的监督管理。 三级裁判员认证等管理工作,为三级裁判员认证等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国家级裁判员和一级裁判员的管理,按照中国篮球协会、广西篮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广西篮球协会批准认证,市篮球协会负责本地区篮球项目二级以下(含二级)裁判员资格认证管理。 可以对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级别进行评审,并有权向一级推荐参赛者。 三级裁判员晋级考试; 承担县(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职能和三级裁判员资格的县(区)篮球协会必须向市篮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篮球协会批准后,方可承担责任。篮球协会负责本县(区)三级裁判员资格认证的管理以及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的管理和颁发。

第七条 市篮球协会负责普通高等学校二级、三级篮球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区)篮球协会组织不完善的,由相应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广西篮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和《桂林市篮球协会裁判管理办法》执行《实施细则(试行)》负责县(区)篮球裁判员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九条 市篮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判委员会)是市篮球协会的专门机构。 在市篮球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篮球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拔和处罚工作。 等待管理工作。

第十条 裁军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 裁军委员会由主席、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分配委员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国家级裁判员和各县(区)篮球协会推荐的一级裁判员组成。 分配委员会每位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 裁军委员会负责市篮球协会裁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市篮球协会竞赛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县(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同级篮球协会按照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原则上每单位1人,原裁委会主席、副主任、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不占单位名额),由市篮协审核批准。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市篮协提名推荐。 候选人须经新一届裁军审议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后生效。 裁军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市篮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裁军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现任裁军委员会委员若未满一届年龄(篮协专职委员及顾问团不受年龄限制),将不参加下一周期裁军委员会改选。 受到各级篮球协会公开处罚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裁委会委员。

第十三条 裁军委员会下设培训考核组和顾问组,成员由市篮协指定。 具体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的发展规划; 制定裁判管理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组织裁判员培训和考核;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注册; 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执行中国篮球竞赛规则批准的规定、篮球协会批准的裁判法以及国际篮联最新规则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篮球协会或者开展二级裁判员资格认证等管理工作的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一级以上委员不少于1人组成。 (含一级)裁判员。 二级裁判员认证委员会应当将二级裁判员认证章程、组织名单和实施办法报市篮协认证授权后,再进行二级裁判员认证工作。 并由市篮球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裁军委员会负责注册裁判员的管理、选拔、考核和培训。 裁判员履行裁判职责,或者参加中国篮球协会和地方篮球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班、培训班、考察学习时,视为出差,享受相应待遇。 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的表现是所在单位和当地篮球协会(分配委员会)评价裁判员工作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

第十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考核的内容为:比赛规则、裁判方法和现场裁判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考核和检查。 晋升一级裁判员的体能测试标准按照中国篮球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能基本掌握和使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方法,并经过培训(20小时以上)的中国公民。 )并通过考核。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水平资格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担任三级篮球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并正确使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方法,并经过培训(20小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水平资格标准:有自治区级体育比赛裁判经历,担任二级篮球裁判员二年,能够掌握并准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判罚方法,并经过培训(20学分或以上)并通过考试。 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广西篮协篮球裁判员晋级考试及复试实施细则)。

具有相当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裁判区域篮球比赛经验,担任二级篮球裁判员两年以上,并符合广西篮协晋升一级裁判员条件的裁判员由广西篮球协会选拔和考核。 根据考核成绩选出的最佳人选将向广西篮协申请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认证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项目对裁判员技术水平进行认证。

第二十一条 市篮球协会根据裁判员认证条件,组织一级裁判员技术水平考核和认证。 每年不定期举办一到两次二级裁判员晋级考核培训班,考试合格者授予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级裁判员注册每两年进行一次; 三级裁判员的认证由县(区)当地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篮球协会认证,不具备裁判员认证条件的县(区)篮球协会,不得对其裁判员进行技术资格认证。相应的级别。 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经考核和资格认证并进入各级篮球协会或者体育行政部门篮球裁判管理数据库的,方可颁发技术资格证书。 区(县)篮球协会、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所需的篮球裁判员等级资格证书可向市篮球协会申请订购。 资格证书制作费由市篮协收取。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二级以下(含二级)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 市篮协每两年进行一次注册工作,只有经过培训和考核的二级裁判才可以执法市体育局、市篮协、市单位、系统、行业等的各类比赛复试标准见附件1(广西篮协篮球裁判员晋级考试及复试实施细则)。 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二级裁判员名单由市篮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必须服从当地体育局行政部门和篮球协会的领导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并在当地注册。 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报广西篮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市级注册单位应当按照市篮球协会颁布的注册管理规定进行注册。 一级篮球裁判员由广西篮球协会备案,二级、三级裁判员由市篮球协会、县(区)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裁判员因工作调动,应当变更注册单位,并向市篮球协会、县(区)篮球协会或者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比赛规则、篮球规则和裁判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市篮球协会根据年度比赛计划,选派技术代表、主裁判、裁判员参加市体育局、市篮球协会、市直属单位、系统、行业等各类比赛。和注册状态。 裁判员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裁判员的选拔和监督按照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市篮球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应邀参加非市篮球协会举办的跨地区、跨行业赛事的裁判工作时,必须报市篮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市篮球协会委员会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裁判员培训班,对二级以下(含二级)裁判员进行理论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篮协有计划地邀请广西篮协裁判委员会成员来校讲学、举办培训班,传授裁判经验。 担任全国赛制裁判员和参加CBA、WCBA、NBL联赛的裁判员,市篮协将及时安排上述赛事的优秀裁判员到大会作专题报告。全市比赛裁判会议。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篮球协会或者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对本地区本级别裁判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退休裁判员和名誉裁判员

第三十三条 年满53周岁的人员不再担任现场裁判员。 因工作需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一级裁判员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6周岁。 一级裁判员退休后,可以申请参加自治区级技术代表工作。 自治区级技术代表的退休年龄为65岁。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相应级别的篮球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同级裁军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不良现象;

(四)参加篮球比赛享受相关待遇;

(五)对有关处罚决定有权提出上诉。

第三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秉公执法;

(二)积极学习、研究并熟练运用篮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三)积极参加训练,服从和指导其他裁判员的训练;

(四)主动承担和参加各项裁判任务;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调查;

(六)积极服从管理,参加相应技术级别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级裁判比赛。 市篮球协会和各县(区)篮球协会或者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对其管理的裁判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评价。 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或者向广西篮协推荐参加一级裁判员晋升考试或者作为骨干队员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赛区严格按照竞赛规程中“体育道德奖裁判员”的选拔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选拔条件和要求,按裁判员人数的10%选拔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 。

第三十八条 桂林市篮球协会委员会将在年度总结大会或培训班上表彰优秀裁判员。

第三十九条 对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者表现不佳的,当地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篮球协会可以给予批评或者警告,并将情况报告市篮球协会。供记录。 情节严重的,由市篮协提交广西篮协仲裁委员会处理。 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者表现不佳的二级、三级裁判员,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篮球协会可以给予批评、警告。 情况严重的,将提交市篮协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十条 对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处罚包括:警告、取消多场比赛裁判资格、取消裁判资格6个月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资格、终身禁赛裁判等。

市篮球协会和各县(区)篮球协会负责对本级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篮球协会不健全的,当地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市篮球协会提出处罚意见,市篮球协会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时不遵守赛区纪律的; 经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认定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现场执法有明显遗漏或者误判的。

(二)取消某些比赛裁判员资格: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工作存在明显误判、遗漏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赛场内饮酒、寻衅滋事等违纪行为的; 在同一场比赛中已经受到警告处罚的裁判。

(三)裁判员取消资格6个月至2年:经分配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多次出现明显误判、遗漏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资格:裁军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作出明显反判、错判、漏判等重大错误,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五)撤销技术资格:广西篮协认定存在收发款物等违规行为,或者认定存在反判异常、误判、遗漏等多项重大错误的,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六)终身禁赛裁判资格:经券商检查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认裁判员参与比赛造假、暗箱交易、操纵比赛等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篮球协会应当按照《体育比赛裁判员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制定了相应的裁判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桂林市篮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